三峡大财字 [2005] 第 18 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校园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发布《三峡大学校园卡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三峡大学校园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卡的顺利使用,规范校园卡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三峡大学校园卡,由三峡大学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联名发行,包括校园非接触式IC芯片卡(以下称IC卡)和农行金穗磁条卡(以下称银行卡)两部分。
第三条 IC卡由学校管理,主要记录用户校园内个人信息,实现校园内特定应用,如校园内指定商户购物、食堂进餐、机房上网、乘坐学校交通车、就医等;并可在校内进行各类身份认证,如电子注册、图书借阅、门禁管理、成绩查询等。
第四条 银行卡由农行管理,磁条码主要记录银行信息,可用于银行日常金融服务,如为校内IC卡电子钱包充值、帐户查询、刷卡消费、存取款和办理银行系统的异地通存通兑等。
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由农行三峡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条 校园卡分正式卡和临时卡,正式卡集校园身份认证管理及消费功能于一体,临时卡仅有消费功能。学生和教师用卡均为正式卡。
第六条 校园卡包含两套卡号,即银行卡号及IC卡电子钱包号。学生卡以学号为基础、教师卡及其它卡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IC卡电子钱包号,作为三峡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称系统)的主要识别标志。
第七条 IC卡实行专用电子钱包管理,持卡人通过自助圈存机将银行卡上的资金划转到电子钱包(电子钱包资金不可逆划入银行卡,不可取出现金),也可在系统充值机上直接将现金充值到电子钱包。IC卡充值后才可在系统专用设备上消费。
第八条 三峡大学财务处校园卡中心(以下称中心)负责校园IC卡的发行、日常维护、信息管理、资金结算及用户咨询服务工作,中心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发 行
第九条 申领校园卡的对象为校内学生、教职员工、部分在校工作人员及家属。
(一)正式卡的办理对象
1、登记在册的正式教职工(含各类外聘教师)、离退休人员。
2、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3、经国际交流学院确认的留学生。
(二)临时卡的办理对象
1、聘用员工。
2、短期来校务工、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3、成教学院需使用IC卡的非全日制学生。
4、职工家属。
5、经中心确认的其它需办卡人员。
第十条 校园卡一般批量办理,由卡片申请部门负责收集制卡所需的姓名、学号或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中心,中心审查、确认后,交农行相关部门制卡,制卡完成后由相关部门领取发放给申请人。
零星办卡或补卡,办卡人须提供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或部门有效证明)及真实准确的办卡资料到农行开立银行帐户,再到中心进行IC卡信息注册。校园卡在发出7天以内,如
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先到农行免费补办,再到中心注册。
第十一条 校园卡办卡周期一般为7天。
第十二条 校园卡制卡费由学校代收后交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与银行卡及IC卡电子钱包两套帐户相对应,校园卡包括银行卡密码及IC卡电子钱包密码两套密码。用户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银行卡密码可在农行柜员机上修改,也可凭有效证件到农行修改。电子钱包密码可在系统自助查询机上更改,或到中心凭有效证件更改。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及密码。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到农行挂失银行卡,同时到系统查询机上对IC卡进行挂失。在中心办理挂失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一般情况下,挂失即时生效。
第十五条 持卡人校园卡遗失后,在向中心挂失前,IC卡内资金已被他人消费,由持卡人自己承担损失。
第十六条 IC卡解挂可到系统查询机上办理,或由本人凭有效证件到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IC卡有效期一般为在校学习及工作期间。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到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取得延期毕业证明,再到中心办理IC卡延期。
(二)教师卡有效期满后办理延期,须由人事处提供证明。
(三)其它临时消费卡办理延期,可由相关部门出示证明,报中心审定。
第十八条 原卡损坏或挂失7天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证件到中心办理将原卡中余额转入新卡。
第十九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心均视其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心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系统所产生的交易记录或清单等电子信息均为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系统保留重要数据5年备查。中心为持卡人提供当年IC 卡消费的对帐及查询服务。持卡人查询以前年度信息及数据,应事先申请,并参照金融相关管理规定交纳查询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系统出现数据、信息差错,中心有权更正。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若用于校内身份识别,其权限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交中心设置后使用。
第四章 注 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或毕业生离校时应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IC卡注销。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变动和学籍异动人员名单送交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IC卡办理注销手续后,其相应功能终止。持卡人可继续使用银行卡功能。
(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60天后IC卡相关功能全部终止。
(二)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教职工,30天后IC卡功能全部终止。
(三)因公或因私出国而办理离校手续的教职工和学生,90天后IC卡相关功能全部中止,回校后可以申请恢复。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限于本人使用,不可透支,不得转借、出租或转让,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拾获他人校园卡者,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消费、使用者,一经发现,由学校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此类行为一经查实,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不遵守系统使用规定的持卡人,中心有权取消其持卡资格。
第五章 商 户
第二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均可向学校申请成为系统的商户,使用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收费商户应有适合系统正常运行的场所并配备IC卡充值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商户应于每月底前1天对收费终端机予以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中心服务器。若相关子系统发生故障且本商户无法解决,应同时通知中心及信息技术中心技术部。
第三十条 商户根据与中心的约定定期进行帐务清算和核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每7天向商户转帐,转帐前商户应到中心对帐。独立核算商户的回款通过农行划转,结帐单一式三份,分别由银行、商户及财务处留存,非独立核算商户回款到财务处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三条 系统保留重要数据5年备查。中心为商户提供当年的对帐、查询服务。特殊情况下,持卡人需查询以前年度信息及数据,应事先申请,参照金融行业相关规定交纳查询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商户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及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的维修服务,按规定使用保养系统专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的损
失由自己负责。严重违规者,中心有权限制甚至取消违规使用的商户。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系统出现帐务差错,中心有权更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