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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校园网络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3年04月23日 08:59  点击:[]

信技〔2007〕1 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校园网络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校园网络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三峡大学校园网络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三峡大学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三峡大学校园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三峡大学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学校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和上级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在三峡大学校园网络上设立 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三)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四)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三条 在校园网络上设立 BBS站,须向三峡大学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和备案,同意后方可设立。
  BBS站应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及信息安全。站务管理委员会由站长一人、副站长和站务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站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按委员会的组织章程选任,并报学校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四条 BBS站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 BBS站的合法用户,经站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由站长任免,报学校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BBS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 BBS站的合法用户。

    第六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八条 BBS站站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九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发现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上述九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停该 BBS站的服务,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上述九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BBS站站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三峡大学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网络  管理  规定  通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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