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为有线电话、手机、电子信箱、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光盘刻录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录音设备、无线话筒等。
第二章 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计算机的使用分为二类,一类为涉密计算机,另一类非涉密计算机。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和学校暂不宜公开的秘密的台式或便携式计算机且经过申报、审定并在校保密办备案的为涉密计算机,处理普通办公事项的台式或便携式计算机为非涉密计算机。二者在使用时要严格区分,严禁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混用。
第四条 三峡大学信息技术中心、下属局及各事业单位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对计算机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做好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新增或报废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应填写《三峡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新增/报废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审批表》。标注统一的编号和涉密标识。报废涉密计算机,需将硬盘及时拆下,统一交局办处理。
第六条 维修维护涉密计算机,应填写《三峡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涉密计算机维修维护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维修维护。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在指定的专门维修点和由部门(部位)指派的专人进行,不得自行请人修理。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八条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当配置合格的安全防范设备。涉密计算机放置场所要符合保密要求和防火防盗;用于处理重要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应当采取视频干扰、硬件加密或者屏蔽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应落实单台计算机和涉密场所负责人,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严禁以各种方式将涉密计算机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九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软盘、光盘、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涉密计算机媒体不得降低密级使用。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比照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操作口令、密码,须定期的进行更换。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密码长度不得少于八个字符,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密码长度不得少于十个字符,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应当采取一次性口令等强认证措施,并应加密存储。严禁将涉密计算机用户口令贴在显示器上或其它地方;严禁将密码存放在无保密安全的媒体中。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媒体,应按保密规定的程序及时到省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站进行销毁。销毁时,应确保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安装的杀毒软件,必须是经过国家保密局指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 有标识的涉密存储介质,都必须检测无毒后,方可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或与其工作无关的存储介质。
第十五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拥有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的部门(部位),不论设备来源及购置方式,应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加强管理,制定相应保密制度,落实责任人。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校保密办或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台帐。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时,应填写《三峡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涉密便携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外出使用审批表》,审批并完成便携式计算机检查后方可带出。归还时,必须再次检查。个人不得擅自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随意带出,或带入非工作场所或家中。
第十七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时,必须存放在U盘、软盘、活动硬盘等涉密存储介质中,将之与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分开保管,并按保密要求,加强防范措施,防止被窃和遗失,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八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严禁与国际互联网相连,严禁使用无线卡,机身按处理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处理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严禁处理非涉密信息,处理非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两者均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保密责任人要定期对涉密计算机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防病毒等安全软件,并定期对其存储的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和学校暂不宜公开的秘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泄密情况后,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地补救措施。
第三章 传真机、复印机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有复印机、传真机的单位,要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复印机、传真机。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在无加密设备的条件下,用普通传真机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或盖住文件的密级标志,作为非密件传送;严禁用传真机的复印功能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复印、复制秘密载体,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秘密文件、资料一般不予复制。绝密级文件、资料、密码电报禁止复印、复制。
(二)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复制前,应当填写《湖北剩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印、复制涉密文件、资料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制。
(三) 复印件应加盖复印章,登记编号,视同原件管理。
(四)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使用单位指定的专用复印机;不得使用其他复印机,更不得到营业性复印场所复印,且不得超出批准的复印范围和份数。
(五)复制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合格件和余件必须按保密规定及时销毁,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四章 打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等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涉密打印机、扫描仪和光盘刻录机等设备均应编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须配备涉密打印机和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碎纸机,废弃纸张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八条 刻录光盘或扫描秘密文件、资料,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涉密会议不得录音、拍照和摄像。确因工作需要录音和摄像的,按《三峡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涉密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有线电话、手机、电子信箱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手机及通过电子信箱谈论国家秘密或单位暂不宜公开的秘密。
第三十一条 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应取出手机电池。
第三十二条 涉密部门、部位的负责人和重要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三峡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新增/报废涉密计算机和
存储介质申请表
2.三峡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涉密计算机维修审批表
3.三峡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涉
密存储介质外出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