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是指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各种设备、线路的申报、采购、发放、使用、报废等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刘军清主管,陈肖飞、高张、陈俊、沈开贵负责。
第一条对信息系统相关的各种设备、线路等指定专人或专门的部门定期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对信息系统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的选型、采购、发放或领用等过程建立申报、审批和专人负责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所有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统一发放,并填写出库单。
第四条设备发放到最终用户时,要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并由发放人、使用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对终端计算机、工作站、便携机、系统和网络等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分配到个人或部门使用的设备,部门主任或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使用人必须爱护、珍惜分配给自己的设备。
第六条对带离机房或办公地点的设备进行严格控制。不能将机器交由他人操作(特别是非本部门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擅自在他人的计算机上进行任何操作。
第七条对服务器的启动/停止、加电/断电等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对网络设备、服务器等的操作日志文件管理和监控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所有设备,未经授权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位置、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建立信息系统配套设施、软硬件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维护人员的责任、外部维修和服务的相关流程和监督控制措施等。未经授权同意,个人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本单位的办公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中。
第九条如工作需要,需增加或更新设备的,必须向上级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按更新计划进行。
第十条如需将私有或各部门自行购置的计算机设备添加到本单位的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必须预先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在确认不影响现有设备、数据、网络等的安全后才能添加,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如需将系统内的设备搬离办公地点(或借给外部门或单位)使用,必须预先报上级部门批准,并做登记后,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前提下方可搬离或借出(必要时须删除重要数据)。
第十二条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毁坏时,需将原设备交回,不得自行拆除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否则,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违反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擅自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二)任何设备,未经授权同意挪动或搬离办公地点(含借给外部门或单位)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后果由当事人负责。